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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五、加大引导扶持力度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引导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从2010年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县(市、区)、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置信息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对流转出土地农户的补偿。

  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各级财政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案件的受理、处理及仲裁员的培训等。

  (十四)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优先扶持。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务专项补助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十五)强化金融和保险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创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分散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风险。

  (十六)落实农业生产配套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畜舍、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临时性用地,其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乡(镇)协调用地选址,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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