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鉴证、备案、登记制度。流转合同鉴证时,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转出方是否确地、确权,转入方流转后的用途和是否具有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法合规的合同进行鉴证。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立即终止或变更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流转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变更和换发手续。
(九)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途径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乡、村要及时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上访事件。各县(市、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四、大力引导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十)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提升农产品品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制度,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优先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提高其规模经营水平。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地要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新的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加强统一经营服务,加快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增强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作用,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的能力;要依法积极推行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实物作价,保底分红”,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十二)农业龙头企业。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基地,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企业法人资格领办创办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促进农业增产,带动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