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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四)加快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开展土地流转的重要条件。要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创业,加强对流出土地农户的培训;抓好劳务输出指导和服务,建立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树立劳务输出品牌,推动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有现代经营理念的新型职业农民。

  (五)建立流出土地农户社会保障制度。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流转;自愿将家庭承包土地入股进行合作经营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社不得将入股土地用于偿还债务;实行流出土地农户与社保挂钩政策,以社保换流转。对于承包土地全部流出的农户和返乡农民工优先纳入各类就业计划;在同等条件下,各地要优先将流出土地的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管理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用2-3年的时间,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交易大厅,配备必要的电子屏幕等工作设备,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由村会计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提供农户流转信息,反映农户流转意向;村级组织要在规模流转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与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合署办公。

  (七)规范流转合同。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形式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合同应明确载明流转土地的形式、面积、四至、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为村委会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省农业厅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规范文本,及时指导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委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与被委托的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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