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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19.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属于省内审批的规划内项目,除跨大江大河和特殊区域的重大项目外,以规划代立项,直接审批可研报告。土地和环保实行独立评审,其他的支撑性文件实行统一组织、同时评审、并联审批。省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跟踪,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市政府和项目业主编制相关申请和专题研究报告等文件,负责办理审批和核准。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一般在收到相关申报文件1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项目业主单位要自觉加大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的力度,加快前期工作进度。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项目业主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20.保障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结合土地、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

  21.加快基本具备条件项目的开工进度。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经基本交付可供使用的项目,要抓紧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的报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创新机制,利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解决交通建设项目征地的占补平衡指标,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

  五、创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2.创新组织领导体系。省政府成立加快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各市、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铁路建设协调领导机构仍按皖发〔2009〕25号文件规定执行)。

  23.实行目标任务责任制。明确年度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每年初由省领导小组与各市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与各有关部门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征地拆迁市、县政府负责制,发挥市、县政府主体作用,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包干。公益性港口设施所需的疏港道路、水电设施由地方政府配套并负责建设。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要将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站点纳入建设规划和计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实行前期工作部门负责制,各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全力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防洪、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等审批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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