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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7.新建和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具备相关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进行管理,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属国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建设、经营。

  8.对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隧道等投资巨大的项目,可单独核定收费标准,与所在高速公路合并收取通行费。根据我省实际和周边及中部省份收费标准情况,适时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及调整方案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9.按照水运建设试点省先行先试的原则和“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思路,经批准,开展收费航道试点工作。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研究制定全省收费航道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促进收费航道建设,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增强内河水运建设项目的融资能力。

  10.多渠道筹集交通运输建设资金。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保障交通运输建设需要。各级政府主要通过交通运输非税收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上级补助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等筹集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研究设立省级交通建设融资平台,采取多种融资方式,筹集省级交通建设补助资金。各地应建立或完善交通建设融资平台,筹措交通建设资金。

  11.进一步完善社会资金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交通建设的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和培育省内外多种形式的交通建设法人实体,鼓励通过转让、合资、合作、独资或BOT等方式投资交通建设。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2.多渠道发挥政府筹资作用。各级政府征收的高速公路和内河水运项目建设期施工营业税,由本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作为投资主体的资本金,投入高速公路和内河水运项目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省属国有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和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交纳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由本级财政适当安排用于企业贷款贴息或对其建设项目的投入。对港口码头(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扩大省级财政利用政府信用、外贷资源等方式,筹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县政府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沿线市县主要节点、重要区域和周边的土地可以实施储备,通过土地储备收益筹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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