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投入方式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投入方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
山西省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省级政府
投资资金投入方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公益性项目之外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简称非公益项目)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简称政府资金)投入方式,形成政府资金的良性循环和有效周转使用,确保政府资金安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省级政府资金,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政府专项建设基金,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非公益项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为了取得长期、稳定的经营收入,并且确实具有收入功能、效用和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以社会公益服务为目的但附有经营收入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政府资金的投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安全高效,保值增值的原则。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手续时,提出申请政府资金支持,且只能一次性申请。
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况,政府资金对非公益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方式投入。特殊情况,政府资金以特别流转金方式支持非公益项目建设。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政府出资的非公益项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