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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5、《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确定的其他职责。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1、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3、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5、《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确定的其他规定。

  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要求,履行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六、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任何单位不得将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评审报告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执行依据。

  七、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建[2002]394)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财政评审为理由,不按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八、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经建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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