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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建[2010]112号)


厅投资评审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二、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1、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4、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5、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6、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7、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三、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2、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3、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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