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下,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进一步落实。同时,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扩大、采购项目的日趋增多,我省现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已适应不了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廉政建设工作,杜绝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现就全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管采彻底分离”。当前,我省市、县(区)政府采购“管、“采”体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合二为一,既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又履行集中采购职能;二是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同一管理部门内部实行分设;三是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设立在政府其他部门。上述“管”、“采”体制不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能,不利于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政建设,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等规定,全面推进“管、采”分离,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
二、全面推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管、采”分离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办法,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及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各设区市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2011年6月30日前撤销政府部门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由采购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做到政府采购“管、采”彻底分离。
三、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好监管职责,切实提高监督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招标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堵塞政府采购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的漏洞,全面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廉政建设,着力打造政府采购公正、透明、阳光形象,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