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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费〔2010〕114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物价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价服[2010]15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并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调价不得超过规定的幅度。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要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于每年5月1日前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灵隐飞来峰门票价格及相关情况(附件1、附件2)书面报杭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于5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

  三、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调整游览参观点票价时,要在调价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杭州市物价局报告。市本级调整的游览参观点票价由市物价局在调价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物价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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