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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2010〕13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129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单位,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复函》要求,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且营业执照明确主营范围为化工的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各市安监局及时排查辖区内该类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并督促其在本文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除需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和《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提供申报资料外,另需提供下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需提供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的建设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安全评价仅需对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现状进行评价,出具现状评价报告。
  三、属于省部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直接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窗口办理;属于市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从市级安监局开始办理;其他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按原有程序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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