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1)改组改制后纳税主体不发生变化的,其尚未摊销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经县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允许企业将税金转移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纳税主体发生变化的,对原企业的期初进项税金、留抵税款及欠税等进行清算。对企业在改组改制前已经取得但尚未能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在3个月内继续抵扣。(2)改组改制企业转移库存存货不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对企业改组改制前的库存存货,移送到改组改制后的新企业时,经县(市、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允许作内部移库处理,不按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3)由母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其成员单位之间互相移送货物,如不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不视同销售处理,不计征增值税。
(十三)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小规模纳税人农副产品出口,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副产品出口,实行出口免税,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前道环节税收的退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的深加工型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十四)促进全民创业就业。(1)认真落实增值税起征点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3000元。凡未达到起征点一律免征增值税。(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优化税收服务,努力创造务实高效税收发展环境
(十五)营造文明执法氛围。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是最佳服务的理念,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始终。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杜绝办税“暗箱操作”。积极开展纳税评估服务,通过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和纳税辅导,防范税收风险。深化依法稽查、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稽查处罚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次数,除上级布置专项检查、发票协查、群众举报等情况外,未经所属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一年内不得对同一纳税人实施2次以上的税务稽查。推广电子查账软件,落实查前预告、限时检查、调账检查等制度,缩短检查时间,提高检查效率,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