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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绥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结合市情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全市所有公共建筑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政府投资或建造的民用建筑必须率先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应在节能新建筑体系、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使用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鼓励非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新建住宅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新建住宅可参照实施;各县(市、区)应有计划地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二)建设(房地产开发及棚户区改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二、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三)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要抓紧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制和机构队伍,加大建筑节能管理力度,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建筑节能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来负责这项工作。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作顺畅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建筑节能激励约束、监督举报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曝光,并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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