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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方法和分工安排
  (一)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次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按照部门职责对本部门主管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规章的清理要对照《青岛市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二)。集中清理要逐项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有关清理意见和建议,由各主管部门领导签发后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部门对清理后确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发布废止的决定,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后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审查后依法发布。
  (三) 各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区市政府自行组织,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有关废止决定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上报情况需根据相应表格填写有关内容(见附件三、四、五)。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须在7月10日前提报清理意见和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在8月10日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要在9月30日前完成有关立法程序;10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10月10日前完成相关集中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当在8月30日前提报清理意见和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在10月10 日前完成有关备案审查工作,各部门在10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各区市政府应当在11月1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本级政府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本次清理工作纳入2010年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相关问题,可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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