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新技术认定
第十八条 建设新技术认定工作由发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发布《推广项目》,并对新技术认定结果负责。
《推广项目》内容主要包括新技术名称、执行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技术持有单位等,其中,产品类新技术内容为其生产技术或者应用技术。
第十九条 新技术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互利、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 新技术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人员不少于7人,并实行专家回避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中心对审查合格后的新技术在相应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发布《推广项目》,颁发新技术推广证书,并将《推广项目》及推广证书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中心应严格新技术推广证书的发放,加强证书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证书合理、合法、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推广项目中的优秀项目,向建设部推荐申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建设部《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符合重庆市《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公告》应用范围的,纳入发展中心新技术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由发展中心负责制定,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示范工程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建设行业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依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以及《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推动全市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供示范,一般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新技术工程示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通过后纳入《重庆市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