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科[2009]155号)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的发展,推动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国际产学研合作,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外资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外组织、个人在南京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并经确认备案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外资研发机构”),可以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 鼓励本办法所指的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旨在完善管理规范、提升研发水平、促进创新发展的综合评估和认定,对获得认定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开展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备案,可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四、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依据《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