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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渝建〔2010〕220号)


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渝建发〔2009〕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督促各单位按时完成项目研究,做好结题验收工作,保证项目执行的严肃性和研究成果的时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日常管理职责,加强计划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二、各计划项目的负责人要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开展研究,确保项目研究质量,并按时完成研究内容,做好结题验收准备工作。
  三、项目验收结题资料应符合“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资料(模板)”(附件1)的要求。
  四、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结题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简介”(附件2)。
  五、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各主编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9〕61号)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标准的编制工作。
  六、未结题的计划项目,请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送“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项目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同时需提交标准的编制大纲以及编制工作会会议纪要,纸制件与电子文档一并交到市城乡建委科教处。
  七、已超过规定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计划项目,必须尽快完成研究,并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对2010年7月30日前仍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或延时申请理由不充分的计划项目,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计划项目资格,并收回市城乡建委资助的所有经费,且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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