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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核定收支,合理补偿。各县区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定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定市财社〔2010〕36号),依据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纳入县区级国库支付中心或财政专户统一核算,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五)取消药品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定西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定市卫秘〔2010〕35号),试行期间,县区在省级招标采购价格内负责组织药品二次议价,降低药品价格,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县区二次议价确定的价格。

  (六)绩效考核,落实补助。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定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定市卫秘〔2010〕37号)》,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财政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内部职工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七)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甘人社发〔2010〕31号),全力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原占编人员的分流,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大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保证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开展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环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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