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依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在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设置,核定人员比例。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社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富余人员分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根据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评价体系。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对职工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各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按全省统一政策执行。由县区负责组织药品二次议价和配送,必须确保在省级招标采购价格内真正把药价降下来,实现县区内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县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药品二次议价和配送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要确保通过二次议价实现降低药品价格、让群众得到实惠的目的。如果县区组织二次议价后,不能真正实现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或议价工作中反映问题较多,市上将及时收回二次议价的权限,由市上直接组织药品二次议价和配送。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助及医保基金等多渠道补偿。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核定。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同级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方予以专项补助。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或财政专户统一核算。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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