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必须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控规依照本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编制,且须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本规定所指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是指规划编制时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第五条 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分别按组团以上规模用地及零散用地控制。组团以上规模用地是指居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在8000㎡以上的用地,零散用地是指用地规模未达到组团级规模的用地。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以下规定:
(一)性质为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阳府〔2008〕78号文规定,即基准容积率为1.5。
(二)性质原为工业用地,且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基准容积率为1.5。
(三)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其基准容积率为2.0。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组团以上规模的用地,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按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内所确定的片区进行城市密度分区控制,具体内容是:
(一)老城片区:允许容积率≤2.2,建筑密度≤28%,绿地率≥25%;
(二)城东片区:允许容积率≤2.1,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三)城北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四)城南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五)长洲(中洲)片区: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六)海陵岛副中心:允许容积率≤2.5,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
(七)高新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八)其它片区: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零散用地的允许容积率按以下规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