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本级及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
承担“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工作;承担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核呈报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双拥科。
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及争创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市、区)活动;组织、协调、实施重大节日的拥军优属活动;协调驻军和地方关系;指导、协调军地双方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和双拥教育;督促检查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各项政策措施;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