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经信外字〔2010〕269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茧丝办)、工商局:
根据国家
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10〕12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0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蚕茧市场调研分析,加强行业运行指导
经过连续两年的减产,茧丝原料供求矛盾得到缓解,茧丝价格持续回升。各市经信委(茧丝办)要密切关注真丝绸商品出口以及当前茧丝价格高位运行情况,继续加强蚕丝生产宏观指导,密切关注气候变化,重视自然灾害对蚕桑生产的不利影响,提早制定并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蚕桑生产管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安排生产规模,确保蚕桑业稳定健康发展。要继续加大对蚕农技术培训和生产管理,严防发生大面积蚕病和病虫害现象,不断提高蚕茧质量。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分析市场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
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维护行业稳定发展
2010年影响蚕茧收购价格因素较多,综合考虑,预计全省桑蚕鲜茧收购指导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1000元±10%(茧层率21%,上茧率100%)。各市经信委(茧丝办)要根据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加强毗邻地区蚕茧收购价格的协商与衔接,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收购指导价格,并报省茧丝办备案。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蚕桑生产专业化水平,加强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建设,以及“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链建设。
三、加大部门协调配合,规范蚕茧收购秩序
为维护蚕茧收购秩序稳定,保持我省蚕茧质量优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所有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鲜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无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证和无缫丝生产准产证等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季节,加大对蚕茧收购秩序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各市经信委(茧丝办)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鲜茧收购秩序和质量的监督,确保收购秩序稳定、优质优价。各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出现“打白条”和抬级抬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