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不适用上列窗口举办的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条 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应免收参赛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
盲人工作单位应当免费为盲人订阅一种盲文读物,无工作单位的盲人由县区残联统一组织赠阅。
第七章 其他扶助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安装有线电视,应当减半或者免收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残疾人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应当减半收取安装费,并在服务和其他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和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或者场所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残疾人专用车和代步车在公共停车场可以免费停放。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服务,残疾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和办理公证等法律事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优先受理,并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需要盲文、手语翻译的,残联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参与诉讼活动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减收、免收或者缓收。
第三十八条 卫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鉴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规定,对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待遇而不给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