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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八)做好过渡期的工作衔接。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办法》的规定要求,分类做好许可证的衔接过渡。新发换发许可证。2010年5月1日以后新申请许可证、原有许可证到期需要换发的,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要求,及时启动完成相关工作。变更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地址。未到期的原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直到有效期满再按新规定办理换证,有效内需要变更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地址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仍按原来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吊销后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因故需要吊销许可证的,由原发证单位做出吊销决定,吊销后再申请新证执行《办法》新规定。
  三、切实推进种畜禽监测监管
  (九)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开展场内检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良种补贴、项目投入等政策手段,证件发放、执法监督等法制手段,信息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手段,全方位引导种畜禽企业完善种畜禽测定和疫病化验设施设备,深入推动种畜禽场内测定。要根据种畜禽场发展和执法监管的需要,及时修改提高种畜禽场验收标准,把性能测定和疫病检测设定为发证的必要条件。祖代种畜禽场、大型父母代场、实施畜禽新品种培育的畜禽养殖场,要率先建设配置场内测定检测设施设备,制定实施育种制种和常规疫病测定检测计划,深入推动种畜禽场内测定检测的开展。
  (十)不断推进种畜禽质量安全执法检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种畜禽场验收发证的要求,及时安排种畜禽质量和疫病的送检检测,由法定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要根据《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组织好新引进种畜禽、新育成种畜禽和出场种畜禽及雏苗的性能测定和疫病检测。对于省、市安排的种畜禽测定和疫病检测,县市区要积极配合搞好抽检送检,协同完成相关工作。各级要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和承担职责,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法定测定检测和信息发布的规范化、常态化。
  (十一)切实加强种畜禽执法监督管理。一是建立执法监管责任制。要根据执法监管任务,明确承担执法机构单位,加大县(市、区)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推进力度,对执法人员进行任务分工,建立起种畜禽执法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二是搞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种畜禽执法互查互促。省里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加大对伪造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种畜禽和销售种畜禽不出具“三证”等违法行为,同时种畜禽执法人员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不规范行为。三是开展联合执法办案。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努力推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同层级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合作搞好大案要案查处,为种畜禽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四、大力推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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