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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五)准确把握许可证发放规定。《办法》对省级以下许可证发放做出了明确规定,由原来的“多级审核、省级发放”改为“逐级审核、三级发放”。这是根据种畜禽生产发展需要和多年实践经验做出的重大调整,各级要适应这一转变的要求,切实担负起相应的审核发放职责。首先,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严禁出现越权发证和发证不作为的现象;其次,要加强受理、审核、审批的分工协作,在规定时限内按分工完成受理审核任务的同时,及时进入内部周转和外部衔接程序,协调好审核发放工作;再次,对于一个生产经营主体饲养两个以上代次种畜禽等特殊情况,要在严格执行各级审批权限的基础上,针对实际情况各级加强工作协同,推行联合验收、分别发证的做法,切实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服务工作。
  (六)切实规范许可证发放程序。根据《办法》的规定,许可证发放遵循“属地申请、逐级审核、验收评审、批准发放”的原则。县级受理审核是许可证发放的基础环节,除要在5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外,还要确保申请主体的合法性、企业条件的合格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市级审核是祖代(一级)种畜禽场许可证发放的中间环节,不但要严格执行5日内完成的时间要求,而且要从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生产布局的角度把好审核关,同时根据种猪繁育体系建设的要求,对二级种猪繁育场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只能填写为二元杂交母猪。验收评审是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关键环节,各级都要建立起验收专家队伍、严格执行评审办法,确保验收评审及时准确。审批发放是许可证发放的核心环节,既要充分考虑审核验收的结论,又要全面统筹产业发展和执法要求,确保在20日之内作出许可决定。
  (七)建立许可证发放备案录入制度。为及时掌握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情况,统一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决定实行许可证发放备案录入制度。各级都要把核发的许可证填入农业部许可证录入系统。备案范围:许可证由省局按规范格式统一印制,所有发放种许可证的畜禽场,都要逐级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各市向省局的备案内容为父母代(二级)种畜禽场、家畜改良站点和单独孵化坊的名称、地址、存栏畜禽、证号、有效期等(详见附表);县级向市级备案的内容由各市自行规定。备案时间:各市每季度末向省局备案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再将全年发证集中上报;县级向市级的备案时间由各市具体规定。备案个例:对于场站规模特别大、经营外销比例较高、利用外资建设经营、有潜在质量安全风险种畜禽场,要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报告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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