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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鲁牧畜科发〔2010〕45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加快建立现代畜禽种业体系,深入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现就《办法》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
  (一)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组织行政管理、执法监管、技术推广服务方面的人员,通过集中学习、讲解辅导、实例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办法》的学习讨论,使有关人员全面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系统掌握《办法》主要内容,为推动种畜禽执法再上新水平奠定基础。
  (二)开展好《办法》的培训。按照“分层培训、各有侧重、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的要求,在全省开展系统的《办法》实施培训工作。省局将于近期举办对各市行政、执法、技术骨干和祖代(一级)种畜禽场负责人培训班,通过对《办法》及规范性配套文件的培训,使执法者掌握种畜禽管理新准则,使从业者明确生产经营新要求。各市要仿照省里的做法,组织开展对县级执法管理人员、父母代(二级)种畜禽场负责人的培训。各县市区要把受理审核、执法监管、行为规范作为培训重点,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执法守法意识和能力,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安排好《办法》的宣传。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具体的《办法》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各级各部门更加深重视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使执法人员切实明确执法要求措施、使种畜禽生产经营者了解法定义务,形成《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核发放
  (四)严格把好种畜禽生产经营准入关。为率先实现畜牧业转变升级,《办法》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准入做出了比《畜牧法》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定。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种畜禽生产条件和申请审核两个重点,从源头上把好种畜禽生产经营准入关。对种畜禽品种来源、数量规模、位置布局、制度记录、人员资质等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允许进入生产经营领域;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格式不规范、申报内容不属实的,要及时进行改正,通过严格市场准入,促进种畜禽生产经营扩大规模、提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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