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导检查全省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办〔2010〕12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上市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及时掌握全省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现状,推动全省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全省药械安全性监 测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安排,省局将对全省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人员和时间安排
省局确定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于2010年三季度进行督导检查。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二、督导检查范围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和省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站。督导检查组可根据情况增加1-2家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三、督导检查内容
对各单位督导检查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督导检查程序
1.督导检查市局;
2.督导检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3.督导检查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和省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站;
4.视情况督导检查1-2个药械生产、经营企业;
5.督导检查组到市局反馈督导检查结果。
五、有关要求
本次督导检查的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和全省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各市要充分认识督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国家和我省对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以督导检查为契机,对全市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进一步梳理,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推动全省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