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2010〕12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号)和《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3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责任单位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送相关信息。
  二、信息报送内容和方式
  (一)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物中毒事故的举报,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快报表》(附件1),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同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通报。
  快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月、季、年结束后及时汇总辖区内食物中毒信息,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月(季)报表》(附件2)和《食物中毒事故年报表》(附件3)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有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也要按时进行零报告。
  (三)报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含传真),情况紧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同时通过书面形式(含传真)或网上办公系统报告。书面报告须由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信息报送时限
  (一)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