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2月28日。单位应于每年2月28日前持《金昌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及电子表格,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于每月5日前划入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单位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情况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新增、补缴清册》,及时补缴。
(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因故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缓缴后应补缴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他需要补缴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金额,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计算: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补缴;
(二)单位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后设立的,应当从设立当月起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三条 单位经营状况确有困难,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