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管理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应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转换为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
4.用管理中心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七)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
第十九条 公积金联保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行政单位(含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贷款额度在5-15万元,本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额50%,且至少有一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本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额的40%,且至少有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本人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单位经营状况不得低于贷款额的50%-90%,以用于质押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按时到受托银行偿还本息;
(二)由单位代扣按时到受托银行偿还本息;
(三)委托扣款即借款人委托银行在其工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
第二十二条 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第二十三条 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必须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本息偿还。借款人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内到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的,由银行办理收贷业务;借款人委托单位代扣代还贷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将借款人每月应还款数额通知该借款人单位进行代扣,并由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此代扣代还款项送交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委托银行从借款人或担保人工资存折账户代扣代收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代扣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