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安全保值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贷款通则》、《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等)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应是本市辖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一年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昌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须提交两年内的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完税证明;
(五)以共有房屋申请借款的,其借款人须为房屋共有人的直系亲属;
(六)有管理中心认可并同意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