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不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超过12个月的;
㈡不能落实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㈢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㈣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第二十二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就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写出书面总结,经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确需鉴定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卫生厅科技成果鉴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㈠《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㈡《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
㈢项目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研究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论著,获得的专利、新药证书等)、应用证明(包括单位试用或采用证明、推广应用效益证明等)、查新检索报告、《科研任务书》或《科研合同书》、实验动物合格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厅科技成果鉴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后,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组织鉴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一般采取函审形式进行鉴定。确需现场考察、测试、讨论答辩的科技成果可申请进行会议鉴定。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厅科技成果鉴定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专家委员会由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按照相关鉴定要求,出具鉴定意见,并指出不足,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申请鉴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组织鉴定:
㈠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㈡擅自修改《合同书》内容的;
㈢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
㈣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㈤未按规定结题的;
㈥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由省卫生厅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统筹安排。承担单位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无资项目按每项不少于1万元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