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
3.配套并管理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4.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5.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㈢丙方责任:
1.匹配项目有约定的研究经费;
2.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5.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资料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合同内容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㈠因工作调动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并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㈡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如病休、出国等)离岗一年以上,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必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㈢确因病休、出国、调离等情况变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原参与者与更换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申请鉴定前3个月内不允许变更。
㈣确需变更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报告主要包括:研究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等。
第十九条 结题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符合结题条件的,省卫生厅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可申请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卫生厅有权终止或撤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