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㈠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我省医药卫生机构在职人员;
㈡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㈢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㈤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㈥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㈦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㈧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为35周岁以下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项目申请书(由省卫生厅统一编制);
㈡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须按省卫生厅申报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㈠申请手续不完备;
㈡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㈢不符合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资助范围的项目;
㈣承担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不按期完成者。
第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要求和当年科技经费额度,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一般两年下达一次,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由省卫生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签订合同。多个单位协作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与省卫生厅签订合同,第一承担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㈠甲方责任:
1.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和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㈡乙方责任:
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