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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省医科院及所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提高医学科技水平,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提高卫生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促进卫生强省建设支撑作用明显,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大、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项目。
  第三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等。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结题与鉴定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七条 项目申请前,省卫生厅根据卫生科技发展需要,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的时间、方式等。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卫生科技政策,符合当年项目指南方向。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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