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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执法部门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第九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由;
  (三)基本事实;
  (四)有关证据;
  (五)执法人员意见;
  (六)执法科室意见;
  (七)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立案后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进行认真核查、查处,对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要做到确实、充分、齐全。
  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参与,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管理中心出具的核查通知和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管理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等进行分析记录。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填报《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对案件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提交管理中心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集体讨论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案件管辖权;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合理或归集征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得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管理中心视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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