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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
(洪人社字[2010]208号)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困难企业:
  根据《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7]36号)、《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洪发[2009]2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厅发〔2007〕12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农、林、水、城镇大集体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的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企业和职工身份认定、经办对接等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1、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组织审定。
  2、困难企业职工身份的确认工作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后,将制式花名册和与之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报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3、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参保手续时要认真核对企业人数和身份有效证明,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制卡、发卡、待遇享受等工作,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报补助资金拨付清单。
  4、因材料不全等原因本次未予申报的可在材料齐全后由各主管部门办理补报手续。
  2010年10月31日前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的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为2010年1月1日。之后补报办理参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确认参保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5、职工身份认定以职工与单位存在有效劳动关系为准。在单位挂编人员及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经企业除名的职工不在此次参保范围内。
  在按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政策参保前,已经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可由灵活就业身份直接转为困难企业职工参保身份,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以合并使用;已以灵活就业身份一次性缴费参保的退休职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正常职工医保待遇,不另行办理转为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按改制政策处理。
  6、已正常参保的企业,应继续按正常参保政策参保,以保证前后待遇政策的一致性。无力继续缴费的,可改按困难企业政策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在补足欠费后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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