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时对本地清理工作按不低于清理文件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三)本次清理工作已被省政府列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中,市政府将本次清理工作列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目标考评,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清理予以保留的文件中仍存在问题的地方和部门给予核减分值或降低评定档次,并依据《
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政府及政府办公室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3.政府及政府办公室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4.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废止文件目录
5.部门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6.部门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7.部门废止文件目录
8.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9.县级以下政府和各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 初审意见
| 最终审定意见
|
保留
| 修
改
| 废止
| 保留
| 修
改
| 废止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