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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市政府工作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及其主管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后,经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应当保留和修改的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应当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于7月10日前填写附件5至附件7(含数据光盘)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时限和程序填写附件5至附件7,径报市政府法制办。此外,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还应当填写附件8于7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3.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清理和审核工作,参照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清理审核程序进行。各县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决定予以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附件2至附件4的格式填写(含数据光盘),于9月15日前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此外,各县级政府法制办要按照附件9的格式将所辖区域清理结果的数据统一汇总,于9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4、市政府法制办将市政府制定的,决定予以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附件2至附件4的格式填写(含数据光盘),于9月30日前一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外,市政府法制办要将所辖区域清理结果的数据统一汇总,于9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公布阶段(9月30日至11月30日)。县级以上政府于10月30日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管辖权将本辖区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政府公报以及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乡(镇)政府应当将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于11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将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凡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级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将清理工作总结于11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将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
  组 长: 孙 喆  副市长
  副组长: 苏咏平  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田文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主任
       陈滨佳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各县级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陈滨佳(兼)
  七、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各县(市)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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