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委托许可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花炮字〔2010〕144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2010年6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提升工作现场会。会议对全国下一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会议明确:各省务必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总局上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名单(含统一编号)。总局将于2010年12月底前向全国予以公告,凡无证的企业一律除名,各省一律不得向其采购烟花爆竹。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合肥会议精神,确保我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工作顺利推进和规范实施,经研究,对我省委托许可相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工作时限
鉴于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各地于2010年11月30日前向总局上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名单及许可编号。为保证省局能在规定时限内如期上报名单,各设区市局务必于2010年11月10前完成经营企业的整改提升、达标许可以及许可备案报送等有关工作。
二、关于委托许可操作程序、步骤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委托许可操作程序、步骤及上报备案等事宜将严格按照《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4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1、各设区市局根据省局委托本地许可发证的范围(省局直接许可发证的三类企业除外),先请至省局购买空白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正、副本。
2、设区市局对申请许可企业严格按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及资料审查通过后,请将填写完毕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正、副本,连同《江西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备案审查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报送省局履行备案审查程序。
3、省局对各设区市局报送的上述资料审查通过后即予备案,进行统一编号,然后在设区市局填写完毕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省局公章,再转交由设区市局发证。
4、对已通过备案审查的委托许可经营(批发)企业,省局将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