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工作,使之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科学设置岗位
1.各部门凡新设立事业单位的,须按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岗位设置工作,编制单位岗位说明书。否则,不得开展人员聘用工作。
2.事业单位凡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等发生变化的,都要重新进行岗位设置工作,调整岗位说明书。
3.首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束后,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申请设置临时岗位;凡有按临时岗聘用人员的单位,在正式岗位出现空岗时,要首先从按临时岗聘用的人员中补充,现有的临时岗要通过自然减员、补充正式岗、低聘等形式逐步取消。
4.事业单位现已聘任各类各级别岗位人员,凡出现退休、调出、聘任上一级职务、转正定职等聘任岗位发生变化等情况的,都要在解除或变更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办理销岗、岗位变更核准手续。
5.事业单位在补充、调整人员时,必须依据单位的岗位进行,做到有哪个级别的岗位就补充、调整哪个级别的人员;有哪类空岗就补充、调整哪类人员,否则,不予办理聘用核准及工资审批手续。
二、坚持标准条件,强化聘用管理
6.各部门和单位在组织人员竞聘时,要认真审查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中规定的各类人员聘任条件的,不能参与竞聘或聘任相应职务。
7.事业单位在出现空缺岗位需补充聘任人员时,要严格按照公布岗位和任职资格条件、报名审查、组织竞聘、民主测评、考核、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选、公示、签订聘用合同的程序和办法进行聘任。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8.根据原国家
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中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规定,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事业单位领导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时,必须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且须经市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否则,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