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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佳政布〔2010〕7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以优美环境迎接省运会的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城区居民生活的环境污染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松花江沿岸以南、中华路以北、沈括街以西、亚麻厂以东,以及城市出口和城区铁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居民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开办持续产生恶臭等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开办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工、农药、电镀等生产企业;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2010年6月30日前,要实施厂店分离,严禁生产加工,所有禁止的生产加工活动,实施 “退城入郊”,迁出上述区域。
  (二)清理整顿整治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废塑料再生颗粒加工和废旧机油收集处置企业,2010年6月30日前,要全部迁出
  上述区域,实施“退城入园”。
  (三)整治范围内燃用散煤的饭店和浴池要按照环保部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燃用清洁燃料。烟气超标排放的工业企业锅炉、窑炉及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要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禁止取暖小锅炉房燃用散煤,对供热管网内的取暖锅炉一律实施并网改造。
  (四)整治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物料运输和房屋拆迁要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噪声和扬尘污染。禁止在晚22时至次日早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五)整治范围内产生噪声或振动的娱乐场所要切实采取防治
  污染措施,不得开门、开窗经营,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六)对逾期不整改的、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拒不搬迁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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