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9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单位的决定
(佳政函〔201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09年,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营经济跨越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服务,加快发展,在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根据《佳木斯市发展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8〕15号)精神,经考核,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东风区、富锦市、同江市、向阳区、桦南县、桦川县、前进区、郊区、汤原县、抚远县予以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按佳政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比照先进单位标准(各县(市)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执行。奖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