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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附件4
  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细则

序号

具体项目

省  级

设 区 市 级

县  级

执法依据

省 局

省局直

属分局

省 局

稽查局

市 局

市局直

属分局

市 局

稽查局

县级局

属 地

分 局

县 局

稽查局

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以省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以省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省属企事业单位

 

 

 

 

 

 

 

省局征收管理范围内,列入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有关部门要求协查、举报案件中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下级稽查局认为查处有困难报请查处的案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以设区市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以设区市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本局征收管理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本局征收管理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市局征收管理范围内,列入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有关部门要求协查、举报案件中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下级稽查局认为查处有困难报请查处的案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以县级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以县级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本局征收管理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同上,但必须经县级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县局征收管理范围内,列入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有关部门要求协查、举报案件中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款

6

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同上,但必须经省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同上,但必须经设区市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同上,但必须经县级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六款

7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同上,且必须经设区市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同上,但必须经设区市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同上,但必须经设区市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同1-5项,但必须经设区市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同1-5项,但必须经设区市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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