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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附件2
  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许可级别管辖划分细则

序号

具体事项

省  级

设 区 市 级

县   级

省 局

省局直

属分局

省 局

稽查局

市 局

市局直

属分局

市 局

稽查局

县级局

属地

分局

县 局

稽查局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

负责实施全省范围内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的审批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

本局征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本局征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3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4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附件3
  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征收级别管辖划分细则

序号

具体

事项

省  级

设 区 市 级

县 级

执法依据

省 局

省局直属分局

省 局

稽查局

市 局

市局直

属分局

市 局

稽查局

县级局

属地分局

县 局

稽查局

1

营业税

以省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省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以省局名义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省局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农发行,省投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省工业投资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省级投资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另外,对国家开发银行仅负责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省局征收管理范围内,列入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有关部门要求协查、举报案件中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下级稽查局认为查处有困难报请查处的案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以设区市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设区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以设区市局名义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设区市局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本局征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市局征收管理范围内,列入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有关部门要求协查、举报案件中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下级稽查局认为查处有困难报请查处的案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以县级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

县级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以县级局名义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县级局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本局征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县局征收管理范围内,列入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有关部门要求协查、举报案件中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

企业所得税

省属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

个人所得税

农发行,省投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省工业投资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6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7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8

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9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0

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1

烟叶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12

教育费附加

农发行,省投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省工业投资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省级投资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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