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重大疑难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撤销,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除外);
(二)重大疑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规范的,责令限期补正。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应报送备案而未报送或者应审查而未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章 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地税机关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本级和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各级法规部门负责。评查人员由税政、征管、法规、稽查、直属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并可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参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省局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反馈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下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案卷评查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年度案卷评查综合报告上报上级地税机关。
第六章 税务行政执法信息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报告本机关执法情况。本机关法规部门具体负责对执法情况进行收集整理;税政、征管、稽查、直属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执法资料。
第三十条 税务行政执法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执法主体(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变动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税务执法案件的种类、数量、合法性和适当性情况;
(四)税收执法检查及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税务执法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全年报告,应当分别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和年度终了20日内完成。报告以公文形式上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准确、精练、恰当。
第三十二条 地税机关要以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本级税务执法情况等行政执法信息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级别管辖工作列为全省地税系统绩效管理等相关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及《划分细则》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及《划分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强制级别管辖划分细则
序号
| 具体事项
| 省级
| 设区市级
| 县级
| 执法
依据
|
省 局
| 省局直
属分局
| 省局稽查局
| 市 局
| 市局直
属分局
| 市局稽查局
| 县级局
| 属地
分局
| 县局稽查局
|
1
| 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以省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省
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以省局名义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省
局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 本局征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 省局征收管理范围内,列入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有关部门要求协查、举报案件中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下级稽查局认为查处有困难报请查处的案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必须由省局局长批准后才能实施。
| 以设区市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设区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以设区市局名义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设区市局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 本局征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 市局征收管理范围内,列入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有关部门要求协查、举报案件中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下级稽查局认为查处有困难报请查处的案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必须由设区市局局长批准后才能实施。
| 以县级局名义实施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县级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以县级局名义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经县级局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 本局征管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必须由县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后才能实施。
| 县局征收管理范围内,列入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有关部门要求协查、举报案件中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必须由县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后才能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
|
2
|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