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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0〕7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强制级别管辖划分细则
  2.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许可级别管辖划分细则
  3.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征收级别管辖划分细则
  4.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细则
  5.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级别管辖划分细则

  二○一○年六月九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发挥地税行政执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的有关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税收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局、地税分局(所)和地税稽查局(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级别管辖,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税收规章的规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地税机关之间合理划分行政强制、审批(许可)、征收、检查、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地税机关行政执法级别管辖的划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权责一致原则、重心下移原则和提高效能原则。

第二章 级别管辖

  第五条 地税机关执法事项的级别管辖应当分别按照《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强制级别管辖划分细则》《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许可级别管辖划分细则》《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征收级别管辖划分细则》《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细则》《江西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级别管辖划分细则》(见附件,以下统称《划分细则》)执行。
  第六条 地税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税机关。受移送的地税机关认为受移送的事项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税机关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七条 上级地税机关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地税机关管辖的事项;下级地税机关对其管辖的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地税机关管辖的可以报上级地税机关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管辖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地税机关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执法事项处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项交办协办和督办

  第十条 上级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投诉等事项,可以按照有利于办理的原则交由相关的下级地税机关办理或协办。
  第十一条 上级地税机关交办协办的事项,应当向相关的下级地税机关下达交办或协办的文书,说明办理或协办要求,并附上相关的举报、投诉材料或者摘录材料。
  第十二条 接受交办或协办的地税机关,一般应直接办理,特殊情况需转交下级地税机关办理或协办的,应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上级地税机关交办或协办的执法事项,下级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除有特别要求的以外,下级地税机关应当在办结后15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结果。不能在上述期限或者要求的期限内上报的,应向上级地税机关说明原因,并申请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 上级地税机关对交办行政执法事项实行督办制度。
  督办可以采取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下列交办的行政执法事项,应重点督办:
  (一)省部级机关及领导批办的;
  (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已经上报结果,但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处理的;
  (四)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掌握查处情况的。
  对重点督办的行政执法事项,督办单位应向办理单位下发督办文书,明确督办要求,并可视情况派员前往办理单位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理。

第四章 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备案备查

  第十六条 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为:
  (一)税收违法性质严重,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
  (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应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
  (四)易发生偏差、执法风险较大的;
  (五)税收政策性规定不明或存在争议的;
  (六)其他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报告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处理情况,并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上报备案。
  各级地税机关法规部门具体承办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报告和备案备查工作。
  第十八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疑难执法事项应当一案一报。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执法案件的基本情况、执法依据、执法决定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备案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决定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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