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驻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驻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驻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下驻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巩固双拥成果,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非经济组织等,均应遵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本办法,积极接受妥善安置随军家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随军条件,并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主要适用于在我市首次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
第四条 随军家属安置以部队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工作所在地实行属地安置。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根据所在地工作需要,参照其原从事的职业给予对口安置,无法对口安置的,视本人具体条件适当安排。
第六条 部队政治部门与市双拥办对随军就业家属进行初审,提出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档。
第七条 对随军前工作在国家机关具备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对口安置。随军前工作在事业单位具备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档情况,本着对口安置的原则,在编制数额内确定拟安置部门,制定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原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结合本人专业特点安置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和自筹开资事业单位的,安置到同开资渠道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