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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优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优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优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优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军委关于“送好入伍的、服务好在伍的、安置好退伍的”的指示,保持部队稳定,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主要是指我市市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义务兵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条 各区民政局、人武部及相关部门要针对我市贫困人口比例大,兵员输出量多和独生子女入伍逐年增多的实际,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做好独生子女入伍家庭优抚工作。
  第四条 对于城镇籍义务兵,由市民政局及时足额兑付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农村籍义务兵由当地乡(镇)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及时兑付优待金。同时根据本人获得奖励情况按照相应比例给予加发优待金。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各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武部对独生子女入伍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备案。
  第六条 每年“八一”和春节期间,由各区民政部门组织会同人武部到生活较困难的独生子女入伍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第七条 各区民政部门和人武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爱心扶助活动,主动深入到缺少劳动力的独生子女入伍家庭,帮助解决各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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