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引导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集中,提高国有资本集约度。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比例,形成有效运行、相互制约机制。逐步建立公用服务类企业价格调控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稳步推进公用服务类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扩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覆盖范围,提高进场率。(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领域限制,降低准入门槛,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围绕产业集群建设和发展新兴产业,继续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全面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搭建中小企业产品展示展销交易服务平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发挥其在增加就业和发展经济方面的巨大作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全面深化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完善劳动和就业服务体系。继续推进降低社保缴费率、缓缴社保费、对困难企业实施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等政策措施。强化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推动失业保险与创业扶持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以小额担保贷款为牵动、以创业培训为支持的创业体系。进一步健全就业服务工作平台,推动公共职业介绍平台向高校、民办中介机构延伸。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健全促进农民工就业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库。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强化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管机制,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探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适时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出台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制定医保惠民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探索异地就医管理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办法以及“门诊统筹”办法,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逐步向门诊延伸。推动工伤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研究解决尚未纳入工伤保障统筹的“老工伤”保障问题的办法。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管理,促进基金收支平衡。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改革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国土房屋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